青苗补偿按县里一份文件定价,低于实际产值能争吗?

内容简介:能争,但要选对方向。争的不是我种得值更多,而是这份文件能不能作为定价依据、适用地类对不对、有没有按实际种类和生长期分档。

青苗补偿的标准通常由省级或者市县政府公布,属于规范性文件。文件本身可以在个案中接受审查,法院会看它有没有超越权限、有没有与上位规定冲突、有没有区分不同作物。

要分清标准和产值。标准是事先公布的分类单价,产值是个案的实际收益。标准明显低于同类作物正常收益,又不能说明理由的,可以主张按实际损失补足差额。

判断点落在文件的适用范围上。种的是果树还是苗木、是盛果期还是幼树、是大田作物还是设施栽培,套错档次,金额就差出数倍。

先确认套用的是哪一档。

程春梅律师提醒你:

把补偿清单上的作物名称、数量、单价、档次逐项抄下,再去要那份定价文件的全文和附表,看自家作物被归到哪一类。

准备种植记录、购苗凭证、农药化肥票据、前几年的销售流水,能证明实际投入和收益。常见坑是只报一个总数,没有亩数和株数,核算无从下手。

对补偿方案或者补偿决定不服,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青苗已经清表的,同时固定清表前后的现场影像和清点记录。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未补偿即强拆,征收方被判违法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省级标准是底线,不是天花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钱归谁、按什么算,是两个问题,要分开主张。

边界

若作物是在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按现行规定不予补偿,此时争标准没有意义。若当事人只是承租土地经营,青苗补偿归其所有,但土地补偿费归集体,不能混在一起要。若清单已经签字确认且无欺诈胁迫,事后再主张数量不符会很困难。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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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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