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份征收文件两个部门给的版本不同,以哪份为准?

内容简介:以制作或者保存该文件的机关提供的、加盖印章的正式文本为准,转交件和复印件只能作为线索。

文件在不同环节会流转:征收部门有原件,档案机构有存档,公开答复里给的是节选。出现两个版本,多半是节选、旧稿或者录入差错。判断哪份有效,看三处——落款单位和印章、文号与日期、内容是否完整。

要分清两件事:文件内容不一致,和行政行为违法,不是一回事。前者先解决「哪份是真的」,后者才谈合不合法。拿着节选件去起诉,法院常常先让你补正。

判断点落在印章和归档上。同一文号两个版本,可以书面要求公开机关说明来源并出具盖章件;对方说不清,这份答复本身就是程序问题。

先要一份盖章件。

李永慧律师提醒你:

一,向制作机关申请公开该文件的完整文本,注明文号和日期,要求加盖印章;只给节选或者截图的,再提一次。

二,两个版本并排比对:范围、面积、补偿标准、救济途径,哪一处不同就记下来,作为质证重点。

三,起诉时提交盖章件;只有照片、转交件的,先申请法院调取原件,别在庭上争论「我看到的不是这样」。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征收信息公开超期且漏项,复议撤销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版本之争,实质是把举证责任压回作出机关。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边界

不同机关各自制作的请示、批复、会议纪要,内容不同属正常,不构成矛盾,要看各自的效力层级。文件属过程性信息、依法不予公开的,拿不到完整文本不代表行为违法。差异只涉及表述、不影响实体结论的,法院一般不作处理。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同类的问题、同类的案子、对应的条文,都能直接翻到。

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提交案情与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