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能直接拆。政府是征收主体,不是执行主体,谈不拢也只能走文书加法院这条路。
两条路径分开看。国有土地上的厂房,走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的,由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集体土地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拒不交出的,同样申请法院执行。
要分清两件事:承租人对土地有没有权利,和拆房需不需要法院。前者影响能拿多少补偿,后者决定拆除合不合法。租地建厂的人常把两件事混在一起,反而放过了程序问题。
判断点落在有没有法院的准予执行裁定。只有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拆除通知、指挥部通告而没有裁定的,属于自行拆除,程序上就站不住。
看清文书落款和案号。
商瑞超律师提醒你:
一,把土地租赁合同、建房投入凭证、营业执照和设备清单收齐。承租人虽不是被征收人,地上建筑物和搬迁损失仍可主张。
二,收到任何要求限期搬离的文书,记下作出机关、日期和救济期限,别只做口头交涉。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催告;没有催告直接拆的,是最容易抓的一处程序违法。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政府是决定主体,不是执行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同样把强制执行的入口设在法院。任何「政府直接组织拆除」的做法,都缺少这一入口。
边界
厂房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经过公告和救济期限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此时争的是认定本身。租赁合同约定到期无条件交地的,民事腾退与征收补偿是两回事。土地属于违法占用耕地的,适用查处程序。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