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合法。棚改是项目类型,不是拆房依据。没有征收决定,拆除就缺了最上游的那一环。
程序是一条线: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补偿谈不成的再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的,由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项目批文、改造方案、指挥部通知,都替代不了这条线。
要分清两件事:项目能不能立,和房子能不能拆。前者看规划、批文、资金;后者只看征收决定和后续文书。纠纷常卡在这里——项目是真的,程序是空的。
判断点落在有没有那份公告。公告上应当有征收范围、补偿方案和救济途径;只有一纸动员通知或者入户测量表,说明征收程序还没启动。
先去要那份公告。
文品良律师提醒你:
一,向公告落款的机关书面申请公开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和征收范围图,核对范围里有没有你家门牌号。
二,收到任何要求交房的通知,都要问清文书名称和落款单位并抄下日期。以改造为名先拆后补的,越早固定现场越好。
三,对拆除行为起诉的期限是六个月,从知道拆除之日起算,别把时间全花在反复交涉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把旧城区改建列为可以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形,棚户区改造通常走这一项;但前提仍是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立项批复不等于征收启动。
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有补偿决定,就没有这一步。
边界
集体土地上的棚改、旧村改造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程序,判断标准是征地批准和补偿安置是否落实。房屋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拆除依据是另一套文书。签了腾退协议后自愿交房的,性质又不同。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