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一定。执法人员不出示证件是程序瑕疵,可以作为确认违法的理由之一,但只靠这一点去告,通常撑不起一个判决。
强拆合不合法,法院查的是一条链:有没有作出补偿决定或者限期拆除决定,有没有书面催告并听取陈述申辩,有没有公告,救济期限有没有届满。证件在链条最前端,缺了它是瑕疵;后面几环缺了才是硬伤。
要分清两件事:一是来人有没有资格执法,二是拆房这个决定有没有依据。判确认违法,多数落在后者。
判断点落在现场那份文书上。亮了证却拿不出决定书,问题比不亮证严重得多;反过来,决定书齐全、程序走完,仅凭没亮证,很难推翻整个拆除行为。
现场该记这几样。
张薇律师提醒你:
一,要求对方出示执法证件,记下姓名、单位、编号,并录音录像。
二,问清依据哪份文书拆房,要求当场出示原件或者送达复印件。只口头说上面让拆,等于没有依据,这时候别急着搬东西。
三,拆除当天打110并索要受案回执。回执上的时间、地点,是后面主张谁拆的最省力证据。这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但前提是你先证明房子确实被拆了。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没有催告,就没有强制执行的前提。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条把「等期限」写成了硬要求,拆得快反而站不住。
边界
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已过复议、诉讼期限的,拆除行为本身可能合法,此时争的只能是认定环节。施工方受委托进场、现场人员身份混乱,也不当然等于拆除主体不明。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