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算。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过程性文件,不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不能作为强制腾房、拆房的依据。
能作为依据的,是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这类对外作出、直接设定权利义务的文书。纪要记录的是开会怎么定,不是对某户作出的处理。
要分清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内部行为一般不可诉,也不能直接执行;外部行为有文号、有落款、有救济途径告知,才谈得上执行。
判断点落在文书形式上:有没有正式文号、落款机关、送达回证、复议诉讼告知。这四项缺得越多,越说明它只是一份纪要。
要文件,不要口头传达。
马茜文律师提醒你:
书面要求出示作出处理的正式决定书,并对送达过程拍照、录像,记录送达人和时间。
常见坑是拿着纪要就去起诉,法院认定不属于受案范围,白白耗掉几个月。
真正的救济节点在后续的补偿决定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盯住它送达的日期,才开始算期限。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受案范围指向的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按现行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过程性行为,一般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纪要正属于这一类。
边界
如果纪要已经对外送达,并直接确定了某户的补偿数额或者搬迁期限,实际影响权利义务,性质就可能变化,需要结合内容判断。以纪要为依据实际实施了拆除的,可以就拆除行为本身主张权利。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