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没提意见,过后还能说补偿标准低吗?

内容简介:能提,但说服力会打折。不提意见不等于放弃救济权,救济权来自法律,不因沉默消灭;只是方案已依法公告、听证机会也给过,后面再提,程序上会更被动。

公示期设置的目的,是让异议在方案定型前被吸收。错过了这个窗口,方案可能已经批复,再想改动,成本高得多。

要分清两个阶段:对补偿安置方案提意见,在公示期内;对补偿决定不服,走复议或者诉讼,在决定送达后。两个阶段的期限、对象、受理机关都不同。

判断点落在公告本身:有没有在范围内公告、公告期够不够、有没有告知听证权利。公告程序有硬伤的,沉默的后果就轻得多。

错过了,就从决定上找。

于大伟律师提醒你:

把公告照片、公示栏位置、张贴日期固定下来,公告期不足的,这是最直接的突破口。

常见坑是只盯着「我没提意见」自责,忽略了公告根本没送到本人手上这个更有力的事实。

补偿决定送达后,复议和起诉期限很短,务必在期限内启动,别再把希望放在补充提意见上。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征收决定程序违法,确认违法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多数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公告和听证是方案的法定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样要求补偿方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边界

公告程序合法、期限充足、本人也实际知晓方案内容的,事后主张标准过低,需要拿出具体的计算依据,而不是仅凭感觉。已经签订补偿协议并履行的,再反悔的难度更大。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同类的问题、同类的案子、对应的条文,都能直接翻到。

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提交案情与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