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代签的协议,是无效、可撤销,还是效力待定?

内容简介:多数情况是效力待定。没有授权、又没被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效力;构成表见代理的才有效;因欺诈、胁迫签的,才是可撤销。

这是三套不同的规则。无权代理看有没有追认,表见代理看相对方是否善意无过失,可撤销看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走错一条,结论就相反。

要分清的是:追认可以是明示,也可能是默示,比如领了补偿款、搬了家、交了钥匙。沉默本身一般不构成追认,但持续接受履行会被推定为认可。

判断点落在三处:代签人有没有书面委托、征收方签约时有没有核过身份和授权、本人事后有没有接受履行。

先别领钱,也别交房。

陈萍律师提醒你:

书面声明「不追认、不认可该协议」,用快递寄给征收部门并保留签收凭证。

常见坑是口头说「我不认」,转头又去领了过渡费,被认定为以行为追认。

主张撤销有期限限制,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拖久了会丧失机会。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补偿金额与协议不符,确认不履职

法律依据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同法还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

边界

家庭成员之间长期共同生活、代签人有明显家事代理外观的,法院可能认定构成表见代理。本人已按协议领取补偿、交付房屋的,再主张不追认,难度很大。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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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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