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要求出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不能只让律师到场。
这条规则的目的很直接:让了解情况、能拍板的人到庭,避免出现“告官不见官”、代理人当庭什么都说不知道的局面。
要分开“应当出庭”和“必须本人到庭”:一般案件负责人应当出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法院可以要求负责人本人到庭。
判断点落在开庭传票和出庭人员名单上,看有没有工作人员到庭、授权委托书怎么写的。名单上只有代理律师的,属于不符合要求。
开庭前先核对到场的人。
郝新锋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开庭前核对出庭人员身份和授权委托书,把到庭人员记入庭审笔录。这一步当场做,事后补不了。
动作二:只派律师到庭的,当庭提出异议并要求记录在案。异议不影响审理继续,但会成为程序瑕疵的记录。
动作三:别把重点放在出庭形式上。案件胜负仍取决于补偿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完备,出庭异议只是加分项。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负责人到庭的实际意义,也在于当场说明这些证据从哪来。
边界
负责人出庭不等于案件必然胜诉,出庭是程序义务,实体判断仍看证据。视频开庭、异地审理时,出庭方式可能调整。行政机关已经委托工作人员到庭、只是负责人未到的,一般不构成程序违法。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