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需要。先补偿、后搬迁是明文规则,选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交付前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补偿和搬迁有法定先后,“先腾房再谈”把顺序倒过来了。腾房是搬迁义务,履行前提是补偿已经落实,两者不能互换。
要分开“交房”和“交钥匙”:产权调换要在协议里写明安置房的位置、楼号、面积、交付日期,口头承诺不产生约束力。只写“另行安排”的,等于没约定。
判断点落在协议有没有交付日期和过渡安置条款。这两项缺一项,后面逾期交房你就没有抓手。
协议里那几行字最关键。
王雅萍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协议必须写明安置房的具体位置、楼号、面积和交付日期。只写”另行安排””就近安置”的,不要签,签了也难执行。
动作二:过渡期超过约定仍不交房的,可以主张过渡费和违约责任。别只是等通知,等待期间的费用要按月记录。
动作三:对方以“不交钥匙不选房”施压的,书面回复要求按先补偿后搬迁执行,保留签收凭证。口头交涉没有痕迹,等于没发生。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边界
协议另有约定、你也已签字确认的,按约定履行;约定明显不公平的,可以主张条款无效,但举证难度较大。安置房属期房的,交付时间受建设进度影响,逾期是否违约要看协议怎么写。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