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办不了。征收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土地所有权已经转为国家所有,原来的集体土地权利消灭,再申请宅基地或者承包地确权,登记机构没有可登记的权利基础。
确权登记确认的是权利现状。权利已经因征收而变动,登记就只能反映变动后的状态,不可能把已经消失的权利重新登记回来。
要分清“征收前没确权”和“征收后想确权”:前者影响的是补偿归谁、面积多少的举证,可以用承包合同、缴费记录、村集体台账来证明;后者已经没有对象,申请也会被驳回。
判断点落在征收批准文件和征收土地公告的日期上。公告之后,权属争议应转向补偿分配,而不是继续纠缠登记。
先去查那份批准文件。
程春梅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查征收批准文件和征收土地公告,确认地块是否确实在批准范围内、公告日期是哪天。范围对不上,问题就变成“是否被误征”,性质完全不同。
动作二:没有确权证的,用承包合同、缴费凭证、村集体台账、长期耕种的记录证明权利。别把所有希望压在补证上,补偿争议靠的是证据链。
动作三:补偿未落实就急着申请登记,多半被以权属已变更驳回。先把补偿争议解决,再谈登记,顺序别反。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边界
征收批准被撤销、或者批准后实际未实施征收的,权属可能恢复,此时可以另行申请登记。仅被列入征收范围、尚未批准公告的,登记通常只是暂停办理,不是永久不能办。已经登记的错误事项,属于更正登记范畴,与征收无关。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