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征收阶段签的意向书,正式征收时能反悔吗?

内容简介:多数情况下可以,但要看你签的到底是什么。只表达意愿、不写补偿金额和安置方式的文本,通常被认定为预约或者磋商性文件,不产生交付房屋的义务。

补偿协议的核心条款是补偿方式、金额及支付期限、安置房地点与面积、搬迁期限。这些一项都没有,就很难说双方已就补偿达成合意,法院也不会把一份意向书当成本约执行。

要区分“意向书”和“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后者写明以征收决定生效为条件,条件成就即生效,此时反悔要承担违约责任。文本里有没有这类条件条款,是关键分水岭。

判断点落在两件事上:文本标题和条款内容,以及你是否已经交房、交钥匙、交产权证。已经履行的部分,反悔时要一并主张返还。

把签过的每一页都拍下来。

李永慧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逐页拍照留存,重点看标题写的是”意向书””确认单“还是”补偿协议”,以及有没有补偿金额、安置房位置面积、搬迁期限四项。

动作二:已经交钥匙或者交产权证的,反悔时要把返还一并写进主张,别只提口头异议。交出容易,要回难。

动作三:正式征收决定公告后仍未签约的,进入补偿决定程序,此时按征收的救济期限走,此前的意向书不当然约束你。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补偿金额与协议不符,确认不履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协议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缺这些内容的文本,难以认定为正式协议。

边界

如果意向书已具备主要条款、你也已实际腾房交房,法院可能认定为正式协议,此时反悔需要证明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或者协议违法。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签约的情形另有规则。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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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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