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可以争。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处理权限在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处理,不是执法队发一份通知就能定。
征收条例把“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放在征收程序内部,用意是先定性、再定补偿。既然已经启动征收,认定就该在这套程序里完成,调查结果还要在范围内公布。
要区分“认定”和“拆除”:认定是补偿的前置判断,影响给不给补偿;拆除是强制执行,影响房子还在不在。两者救济对象不同,不能混为一个请求。
判断点落在两处:认定是不是市县政府组织的调查认定,结论有没有公示并告知救济途径。只有一纸通知、没有调查登记材料的,程序上站不住。
先把两份文书的时间顺序排出来。
郄超丽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把征收决定公告日和违建认定日按时间轴排开。若认定发生在征收启动之后、且恰好在补偿谈判僵持期,这个时间关系本身就是重要事实。
动作二:申请公开入户调查登记结果,逐项核对面积、结构、建成年代。登记表上签错一处,后面的补偿计算全部跟着错,签之前必须逐格看。
动作三:对认定结论不服要单独起诉,别等到房子拆完再一并主张。房已灭失时,撤销认定已无实际意义,只能转向赔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边界
房屋在征收范围公告前已被立案查处的,查处可以继续,不被征收程序吸收。认定与拆除连续完成、且起诉期限已过的,救济难度明显上升。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