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一定算违建。符合分户条件、经村集体同意用地、只是审批手续没走完的,属于手续瑕疵,处理上应先看能否补办。
一户一宅是底线,但底线约束的是“能不能再申请一处”,不是“没拿到批文就等于违法占地”。分户之后具备了申请资格,用地方向也经集体同意,缺的只是审批环节,性质与根本无权建房不同。
必须分开的是两件事:占宅基地建房和占耕地建房。前者在规划允许、面积合规的前提下有改正空间;后者触及用途管制,改正余地很小,这是两条完全不同的处理路径。
判断点落在三份材料上:分户的时间、村集体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房下土地的地类。地类这一项最硬,直接决定是补办还是拆除。
先去查房下那块地的地类。
文品良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调出分户后的户口簿和村集体会议记录,确认申请宅基地的资格在动工之前已经形成。资格形成在前、建房在后,这个顺序很重要。
动作二:查土地利用现状图,确认房下地类。图上标注与实地不一致的,申请核实并留存书面答复,别只听口头解释。
动作三: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内提出。这类决定一经送达就开始计算期限,逾期不提出,决定即产生执行效力。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注意“限期改正”排在“拆除”之前。
边界
如果房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在生态保护红线、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改正空间几乎没有。为了多拿补偿而临时分户、临时迁入户口的,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增加补偿费用,反而对己不利。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