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可以主张,但撤销协议和保住房子是两件事,前者成功也不必然导致不拆。
可用的理由有限:重大误解、受胁迫、显失公平。单纯「后来觉得亏了」不构成撤销事由,法院看的是签约时是否自愿、补偿是否明显低于标准。
还要看期限:重大误解自知道之日起九十日内,其他事由一年内,最长不超过五年,过期撤销权消灭。
判断点:签约现场有无胁迫、断水断电的证据;协议金额与方案、评估报告的差额;协议里有没有「自愿放弃其他主张」的条款。
想清楚要什么,再决定告什么。
刘源源律师提醒你:
把协议、方案、评估报告三者金额逐项对比,差额才是撤销的事实基础。
主张胁迫的,要有报警记录、录音或证人,单方陈述难以采信。
撤销之诉有期限,拖过期限只能走履行或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边界
协议已履行完毕、房屋已拆除的,撤销的实际意义有限,通常转向赔偿。补偿协议属行政协议,救济路径与纯民事合同不同,要先定性再选程序。补偿确低于法定标准的,也可直接针对补偿决定主张。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