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贴出补偿方案只给七天意见期,这合法吗?

内容简介:不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只给七天属于程序缺陷。

三十日是底线,不是建议。方案要先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旧城区改建项目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时还要组织听证,这是被征收人最基础的一项权利。

还有几项常被忽略:协商选定评估机构、选货币或产权调换、对分户报告申请复核和鉴定、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复议或诉讼。这些权利都带期限,过了就作废。

判断点:公告上的征求意见起止日期、你的书面意见有没有提交、正式方案相比征求意见稿改了哪几处。

期限不足,是程序问题。

敬维怡律师提醒你:

把公告拍照留存,记下起止日期;只贴几天就撕掉的,用邻居的存证互相印证。

意见要书面提交并留回执,写清具体条款和修改建议,泛泛反对等于没提。

程序违法一般在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的复议、诉讼中一并主张,期限分别是六十日和六个月。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但未撤销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边界

期限不足不必然导致征收决定被撤销,法院还要看是否实际影响你的权利。集体土地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期限另有规定,不能直接套用三十日。方案已按三十日征求意见、你未提意见的,再主张程序问题空间很小。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同类的问题、同类的案子、对应的条文,都能直接翻到。

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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