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合法。评估时点法定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之后涨跌都不重算,这是规则,不是压价手段。
能争的不是时点,而是时点对应的市场状况有没有被如实反映:比较实例是不是公告日前后的成交、修正系数怎么取、有没有用成本法代替市场法。
要分清两件事:时点(法定,不能改)与测算过程(技术,可复核)。把矛头对准时点,往往被一句「按规定」挡回来。
判断点:报告「估价时点」栏、三个以上比较实例的成交日期与位置、修正体系说明、土地性质和容积率修正是否合理。
别争时点,争测算。
郄超丽律师提醒你:
先看估价时点是不是公告日,不是的话直接书面提出。
把报告里的比较实例逐个查一遍,位置、楼层、成交时间对不上的,记下来作为复核理由。
复核十日内提,鉴定再十日;两条走完,才轮到复议或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是底线,不是上限。
边界
公告后房价下跌的,同样按公告日计算,被征收人不能要求按下跌后重算。项目拖了多年才作补偿决定的,可主张按现行价格重新评估,但要结合具体程序判断。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