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能自己动手。要么走补偿决定加法院强制执行,要么按违建程序走完再拆,缺一环性质就变了。
征收中的强制搬迁,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政府对补偿决定只能申请法院执行,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行政强制法》共同的安排。
集体土地上的厂房还有一层:先作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不复议、不诉讼又不交地,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厂房里的设备、原料、在手订单损失,要在搬迁方案里单列。
判断点:有没有补偿决定、有没有法院的准予执行裁定、拆除时有没有公证和清点。
三样缺一样,性质就变了。
南辉律师提醒你:
盯住两份文书:补偿决定书和法院裁定,缺一份就说明程序没走完。
设备清单、原料库存、在手订单提前做公证或者第三方盘点,事后补不上。
拆除现场报警并索取回执,同时对厂房内外全程录像,记录参与人员和机械标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边界
厂房被认定成违法建筑、且已走完责令限期拆除、公告、等救济期满的程序,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此时争的是认定本身成不成立。租赁厂房遇征收的,承租人的搬迁和设备损失另算,不能与所有权人的补偿混同。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