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算。征收和执行都要求书面文书加送达,口头说的不算数。拿不出公告原件、送达回证、文书落款,基本可以认定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原因在于口头通知固定不了内容。范围、期限、救济途径都说不清,被征收人也就无从行使陈述、申辩、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要分清两种口头:一种是征收方口头讲补偿条件,那属于协商过程,事后可以不认;另一种是口头宣布「限期搬走、否则强拆」,这是拿嘴代替决定,性质完全不同。
判断点只有两个:有没有一份带文号、盖了章、写明救济途径的书面文件;能不能证明这份文件送到了你手上。
口头的话,事后最难留痕。
文品良律师提醒你:
当场要求出具文书;不给的,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公开征收批准文件、补偿安置方案和分户补偿情况。
每次沟通记时间、地点、在场人,录音要能听出对方身份和职务,别只录到一句「赶紧搬」。
口头宣布强拆后马上报警并索取接报回执;强拆发生之日起,确认违法的复议期限六十日、诉讼期限六个月。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应当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并听取意见,仅口头告知达不到公告要求。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才可以强制拆除。
边界
紧急排险、地质灾害避险等情形可以先处置后补文书,但事后仍要出具决定并送达。反过来,公示栏贴过却无照片、无见证人的,「没公告」这一方也很难举证,两边都得看证据。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