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文书都没留就把房拆了,还能立案吗?

内容简介:能。没有文书不等于没有行为,确认违法之诉照样能立。

行政机关拆除房屋,本应留下四份材料: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缺一份都是程序缺口,一份都没有,说明它把全部前置步骤都跳过了。这本身就是最有力的违法主张,不需要你先证明房子合法。

举证责任不在你这一边。被告要提供作出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它要么拿出文书,要么承认没有;拿不出又否认拆过,报警回执、现场影像、信息公开答复会把它顶回去。

判断点: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没有送达文书时,法院常以报警日、发现日作为起算点,别等到第二年才动。

没有文书,反而更好打。

文品良律师提醒你:

当天报警、当天拍照,把“发现房屋被拆”的时间固定下来,这是起诉期限的起点。

向作出拆除的机关申请信息公开,要“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公告及送达凭证”,答复“不存在”也是一种证据。

起诉期限六个月,从知道拆除之日起算;超过期限法院会裁定不予立案,这一关没有补救办法。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强拆确认违法,先把维权基石锁定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公告并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拆除的,才可以强制拆除。

边界

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拆除决定已合法送达、救济期已满的,不能因为手里没有“新文书”就主张违法。拆除发生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按执行异议处理,不是行政诉讼。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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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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