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三步锁:报警记录、现场痕迹、事后承认这次拆除的那份文件。先锁人,再锁机关。
第一层是现场。制服、证件、机械编号、指挥人员,都拍下来;施工方名称往往印在机械和围挡上。第二层是文书。限期拆除决定的落款单位、责成拆除的文件、公告的发布机关,这三者常常不是同一个单位,而真正下命令的是最后一个。
被告怎么定,法律给的标准是“以自己名义作出”。受委托实施拆除的,委托的机关当被告。所以看到村委会、拆迁公司、施工队在现场,不要把它们当成被告,要顺着委托关系往上追一层。
判断点:哪份文件承认了这次拆除。申请公开“某日某区域的拆除行动方案”“责成通知书”,答复里出现哪个机关,就指向哪个机关。
现场的人不等于被告。
邱娟律师提醒你:
报警时要求出警并索要受案回执,回执上的处警单位是第一条线索。
拍机械牌照、围挡上的施工单位名称、现场佩戴证件的执法人员;不要只拍废墟和人群,人和机械比瓦砾有用。
起诉时被告写错会被驳回,但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举证责任在被告,它拿不出依据就输在这一步。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这份责成文件是锁定主体的关键。
边界
拆除由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实施,属司法行为,不适用行政诉讼。房屋确属违法建筑、拆除主体也确实有职权的,主体之争不影响拆除结论,只影响程序审查的宽严。施工方擅自拆除的,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而非行政行为。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