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原则上不能。拍卖成交裁定生效时,房子已经不属于原房主,过户登记只是补手续,不影响权利转移的时点。原房主再来主张补偿,主体资格这一关就过不去。
这跟普通买房不一样。普通买卖要办完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而法院的成交裁定属于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生效即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需要再看登记簿。很多人卡在「证还没换」上,其实权利早就走了。
要区分三个时点:拍卖成交确认、尾款付清、裁定生效。决定权利归属的是裁定生效,不是付款日,也不是拍卖日。裁定什么时候生效,看送达和文书本身的记载。
真正的判断点是一个比较:裁定生效日与征收决定公告日,谁在前。公告在前,房子在裁定作出时已经是征收对象,买受人拿到的标的存在重大瑕疵,可以走执行异议或减价;原房主仍是公告时的权利人,补偿归他。
先比两个日期,再谈谁有资格。
王雅萍律师提醒你:
到执行法院调拍卖成交裁定书,记住裁定生效日期和送达日期,两个日期可能不同,以生效为准。
去不动产登记机构查登记簿,看是否已按裁定办理过户;没办不影响权利转移,但会影响征收部门建档,要主动书面说明。
公告日在裁定之前的,别去找征收办,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更对路;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才是六十日复议、六个月起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谁是所有权人,按公告时的权利状态确定。
边界
裁定被撤销、再审改判,或者拍卖因程序严重违法被确认无效的,权利状态会回溯,结论随之改变。房屋已交付但尾款未付清、裁定尚未生效的,仍按原权利人认定。公告在前的瑕疵拍卖,救济对象是执行行为,不是征收行为。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