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房子没过户,赠与人还能撤销、自己领补偿吗?

内容简介:能撤销,但要看两件事:赠与合同有没有公证,房子有没有实际交给受赠人。没过户就意味着物权没有转移,没公证的赠与,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撤销之后,征收补偿仍归赠与人。经公证的赠与,或者已经交付、由受赠人长期居住并承担费用的,任意撤销权受限,补偿应归受赠人。

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和房子归谁,是两层。合同有效只说明双方有给付义务,不动产要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征收部门认的是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不会查你们家里怎么约定。

所以受赠人想拿钱,走的不是找征收办讲道理,而是先主张赠与合同继续履行、确认权利归属,再凭生效裁判去纠正补偿对象。

判断点落在三处:赠与合同是否办理公证、房屋是否已交付使用、征收决定公告日在前还是在过户之前。公告日在前,房子已经进入征收程序,过户本身就可能被卡住。

先说结论:没过户,主动权在赠与人手里。

于大伟律师提醒你:

先翻出赠与合同,看有没有公证页;再去不动产登记机构调登记簿,确认权利人一栏写的是谁。两页纸决定后面所有判断。

如果房子已交付多年,把水电费、物业费、装修票据、居住证明按年份整理。口头交付的说法,法庭上很难采信。

家里人之间的争议是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三年,从知道权利被侵害起算;对补偿决定不服才是六十日复议、六个月起诉,两套期限别混。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回迁房三年不配合过户,判令过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定。

《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规定明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则规定,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补偿对象按登记确定。

边界

赠与已经完成过户的,补偿归受赠人,赠与人只能主张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以遗嘱方式留给子女、尚未办理继承手续的,适用继承规则而不是赠与规则。征收决定公告后才补签赠与合同的,可能被认定为规避征收,效力存疑。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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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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