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有签约资格。其他人来谈可以,签字必须有书面委托,且以委托方名义。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但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签补偿协议;它行为的后果由委托的征收部门承担。乡镇政府、街道办、项目指挥部、开发企业经常出现在谈判桌上,身份各不相同,权限也各不相同。
要把「谈判主体」和「签约主体」分开。谁来找你谈不重要,协议上盖谁的章才重要。跟没有权限的主体签的协议,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你可以明确不认,也可以催真正的征收部门追认。实践中很多协议就卡在这一步——章是项目公司的,钱是财政出的,出了事两头推。
判断点落在协议落款的公章和附件里的授权文件:有没有委托书、委托权限包不包括签订补偿协议、期限到什么时候。这三项当场就能看,不必等签完再查。
谁盖章,比谁来说更重要。
马茜文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谈之前要求对方出示工作证件和授权文件,拍照留存,没有授权文件的谈判只当信息交流。
动作二:协议上没有征收部门公章的不要签。对方说「先签后盖章」的,一律拒绝,这是最常见的话术。
动作三:已经跟无权限主体签了的,尽快书面通知征收部门询问是否追认,把答复留在手里,沉默超过合理期限对你更有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明确,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是你拒认越权签约的直接依据。
边界
如果你明知对方没有权限仍然签字并已领款,主张协议无效的难度会明显上升。如果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法院更倾向于按已履行的内容处理,而不是全盘否定。如果对方构成表见代理,比如持有你交付的证件和权证,追认的推定也可能成立。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