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是。起算点是「收到」,落到邮寄就是签收那天,不是报告上的出具日期,也不是邮局投递的日期。没有凭证证明哪天到你手上,这十天就没有开始跑。
四种送达方式,起算点各不相同。直接送达看签收日,签收人应当是本人或者同住的成年家属;留置送达看留置当日,且要有见证或者录像;邮寄送达看签收日;公告送达看公告期届满之日。
容易出错的是代收。物业、门卫、邻居代收,而他们并非同住成年家属,你可以主张没有有效送达。但这个主张要用证据支撑:投递记录上的签收人姓名、笔迹、你当时的实际居住情况。
判断点落在这里:你手上有没有一份证明「哪天到你手上」的材料。送达回证、EMS 单号加投递查询截图,两样有一样就够。都没有,就别急着按报告上的日期倒推十天。
期限之外,还有个更常见的坑。
李永慧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收到报告当天,拍一张报告封面加当天报纸或者手机时间界面的照片,存好。日期争议一旦出现,这张照片比任何解释都直接。
动作二:主动向征收部门索要送达回证复印件,或者要 EMS 单号,自己去官网查投递记录并截图。常见坑是等对方在庭上举证,那时你已经错过了十天。
动作三:十天是自然日,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节后第一个工作日。递交复核申请要留签收:当面递交要求盖章,邮寄用 EMS 并在内件品名写「评估复核申请书」。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规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这里的「收到」,就是起算点。
同一办法第22条规定,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两个十天,各自独立起算。
边界
已经签收、事后主张「没看内容」「不知道有异议权」的,不影响起算。代收人确系同住成年家属的,签收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一满就开始计算。超过十天再提复核,评估机构可以不受理。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