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还没到手,补偿决定就下了能撤销吗?

内容简介:能撤销。评估报告不是内部文件,它是补偿决定的证据基础。报告没到手就下决定,等于把后面的救济程序全部架空了。

被征收人对数额有异议,靠的是复核和专家鉴定这两道程序。报告不送达,这两道程序根本无从启动。这不只是手续问题,是实质剥夺了法定救济权。

要区分没送达和送达了但没签字。前者是程序缺失,撤销的理由很硬;后者只是签收形式有瑕疵,若能证明实际收到,撤销的难度大得多。判断靠送达回证和邮寄记录。

判断点落在两个日期上:评估报告的送达日期,与补偿决定的作出日期。前者晚于后者,或者根本没有送达记录,程序违法就成立。

顺序错了,后面写得再漂亮也补不回来。

熊斌蓉律师提醒你:

收到补偿决定,先翻附件清单,看有没有附分户评估报告。没附的,书面申请调取,并保留申请凭证。

到征收部门查送达回证,确认报告是哪天送的、谁签的。查不到记录的,把未依法送达评估报告写进起诉理由的第一条,别埋在中间。

硬约束:起诉期六个月,从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算。同时可以申请停止执行,防止房子在诉讼期间被拆。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未送达评估报告补偿决定被撤销

法律依据

按现行房屋征收评估规定,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满后由评估机构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确立了以评估结果确定房屋价值补偿的规则,补偿决定应当以评估结果为依据,而不是先定数额再补程序。

边界

被征收人拒收、依法公告送达且程序完备的,不构成未送达。报告虽未单独送达,但内容已在协商中完整告知并有记录的,法院可能认定瑕疵轻微。补偿决定被撤销后重作的,要看重作时有没有补正送达。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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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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