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可以,而且要主动提。查阅不是恩赐,是复议程序里申请人应有的权利。
复议机关受理后,会把申请书副本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须在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和作出行为的证据、依据。这些材料构成卷宗,申请人有权了解。
要分清两种途径:一种是政府信息公开,向制作或保存文件的机关申请;另一种是复议中的卷宗查阅,向复议机关提出。前者可能被以「过程性信息」挡回,后者更难拒绝。
判断点落在时间上:收到受理通知后就书面提出查阅申请,写清案号、材料范围和查阅方式。提得越早,越能在答辩期内看到对方的底牌。
受理通知一到,就把查阅申请递上去。
马茜文律师提醒你:
写一份查阅申请:案号、申请人、拟查阅的材料范围、希望复制的方式,附身份证件,用可留痕方式提交。
到场后逐页核对目录,缺页、缺附件当场要求补正并记录。常见坑是空手去、空手回,只看不抄,回头写不出针对性的意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部分可以不予公开,但对方要说明理由;对拒绝查阅,可在复议意见中一并提出程序异议。
法律依据
按现行行政复议制度,被申请人应当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可以查阅、复制上述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这一权利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互补充:一个在复议程序内,一个在程序外,两条路可以同时走,互为印证。
边界
如果材料被认定涉及国家秘密,查阅请求可能被拒,此时应要求书面说明理由并保留异议。如果复议已进入审理后期才提出查阅,时间上可能来不及消化材料。如果争议本身不属于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会被驳回,查阅权也无从谈起。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