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能要,但要换个说法。没约定时间的,先催告确定合理期限,逾期再不办,才谈得上违约和损失。
安置房交付和产权登记是两个义务。交了钥匙不等于办完了证,很多协议只写交房时间,不写办证时间,于是拖上几年也没人担责。
要分清两件事: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前者有约定时间,容易算违约;后者没有约定,就需要先发催告、给出合理期限,对方仍不办才构成迟延履行。
判断点落在三处:协议里有没有约定办证义务,你什么时候书面催过,办不下来的原因在对方还是在登记部门。原因在对方,责任才落得实。
先书面催一次,把时间点固定住。
刘源源律师提醒你:
发一份书面催告,写清房号、约定交房时间、要求办理登记的期限,用可留痕的方式送达并保留凭证。
同时去登记部门问清卡在哪一环:是开发商没交材料、税费没缴,还是项目本身没通过验收。常见坑是一直口头催,没有任何书面记录,日后无法证明对方迟延。
起诉期限要留意:请求履行协议一般从催告期限届满起算;主张赔偿的,注意别把损失扩大部分算进去。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办证义务写进协议或由协议目的当然包含的,属于可诉范围。
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合同的规定,因此未约定违约金时,按实际损失主张,而不是按想象的比例计算。
边界
如果协议明确约定「办证事宜另行通知」,办证时间未定,主张违约会更难,需先证明对方消极不办。如果迟迟办不下证是因项目整体未通过规划核实,责任主体可能不止签约一方。如果房屋属集体土地上的安置房,登记规则与国有土地不同,不能照搬商品房的经验。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