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时答应的配套没兑现,能按信赖利益要求补偿吗?

内容简介:能主张,但要落到具体损失上。政府书面承诺的配套、优惠,企业据此投入形成的实际支出,属于可以主张的信赖利益;笼统的政策口号则难以单独作为请求依据。

信赖保护的前提是可信赖的表示。会议纪要、批复文件、投资协议里的具体条款,构成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口头介绍、宣传材料效力弱得多。

要分清政策优惠和合同义务。写入投资协议的,是合同义务,可以要求履行或者赔偿;只写在招商手册里的,通常只能要求依法处理。

判断点落在承诺的具体程度和企业的实际投入上。承诺有没有量化、有没有对应的时间节点、企业有没有据此建设或者增加投资,这三点决定能不能算成损失。

先找那份有公章的文件。

熊斌蓉律师提醒你:

把招商协议、会议纪要、批复、往来函件按时间排列,标出每一项承诺的原文表述和作出机关。

整理据此发生的支出:土地款、基建投入、设备采购、配套工程,附合同和发票。常见坑是只有一叠宣传册,没有任何带公章的文件,主张难以成立。

书面申请履行,保留邮寄凭证;对方不答复或者拒绝的,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注意协议纠纷与履职之诉的期限起算点不同。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申请被转办后没了下文,复议责令处理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的,由此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是信赖保护原则的落点。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其继续履行,或者判决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有协议,才有履行之诉。

边界

若承诺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承诺规避土地用途管制、免缴法定费用,这类承诺本身无效,不能据此主张。若企业尚未实际投入,只是预期收益落空,通常不构成可赔损失。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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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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