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影响。被征收人是房屋所有权人,看的是产权登记;单位发的住房补贴是职工福利,两者性质不同,不构成抵扣理由。
征收补的是物权损失,补贴补的是住房消费能力。一个是财产权的对价,一个是劳动关系中的福利安排,法律上找不到相互冲抵的依据。
要分开“住房补贴”和“已购公房”:后者涉及房屋来源和产权比例,可能影响面积认定和价款结算;前者只是发过一笔钱,不改变产权归属。
判断点落在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以及当年补贴文件写的名目是“补贴”还是“购房款”。名目不同,性质就不同。
翻出当年的发放文件。
熊斌蓉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找出补贴发放文件,看清名目、金额和有没有附加条件。写”购房款””集资款”的,性质可能被认定为共有,要提前准备解释材料。
动作二:产权证是唯一凭证。登记有误的先申请更正登记,再谈补偿,顺序反了会被卡住。
动作三:对方以领过补贴为由核减补偿的,要求出具书面依据和计算方式。口头核减不予认可,也不要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对象由所有权决定。
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边界
补贴以“购房款”名义发放、并约定房屋权属归单位的,性质可能被认定为共有或者单位产权,此时争的是份额而不是资格。已按房改政策买断产权的,按私有房屋补偿。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