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评估用成本法算,能要求改成市场比较法吗?

内容简介:可以要求,但要落在「同类房屋有交易就应优先用市场法」这个点上,只说「偏低」没有抓手。

棚改不是独立的征收类型,房屋价值仍适用征收条例,不得低于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方法选错,结论就会系统性偏低。

成本法是重置价减折旧,通常低于市场成交价;市场法看的是同区域同类房屋的实际成交。棚改片区二手房交易活跃的,用成本法就值得质疑。

判断点:报告的方法适用性分析、比较实例是否三个以上且同区域同类型、土地性质和容积率修正是否合理。

先看方法,再看数字。

马茜文律师提醒你:

翻到方法选择那一节,看有没有说明为什么不适用市场法。

自己找三到五个同片区成交案例写进复核申请,比空说偏低有用。

复核十日、鉴定十日,走完再考虑复议或诉讼。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征地补偿决定被诉,二审改判撤销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估价师应做方法适用性分析后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补偿不得低于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是判断评估结论是否偏低的法律尺度。

边界

棚改范围内房屋大多老旧、交易样本少,确实可能不具备市场法条件,此时争的是修正参数而非方法。划拨土地未扣减出让金,也会影响结论。评估机构由协商或随机确定,选谁不直接决定方法。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同类的问题、同类的案子、对应的条文,都能直接翻到。

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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